问题 | 企业在诉讼期间变更法人的怎么处理 |
释义 | 企业在诉讼期间变更法人的处理方法:若企业在诉讼期间合并的,则由合并后的法人继承原法人地位进行变更。若公司分立的,则以分离后的企业文为共同诉讼人参与诉讼。 一、企业合并的方式不包括什么? 企业合并的方式不包括创立合并和会计合并。创立合并亦称新设合并、创设合并、联合。指在合并过程中,参加合并的所有公司都消灭原有的法人资格,而后形成一个新的法人实体。会计合并是指对实施合并的企业收购其他企业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和报告的一整套方法和程序,主要涉及对被并企业净资产的计价、确认商誉等方面的内容。 二、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有以下: 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3、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4、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三、公司法人去世债务如何处理 公司法人并不是自然人,不会去世,只会注销,若公司法人消亡,公司债务的处理办法如下: 1、如果公司因合并、分立等事由而导致公司法人消灭的,则由相应的继受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2、如果公司解散的,则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由债权人申报相应债权,再按照清算顺序予以清偿; 3、其他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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