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法生效的遗嘱有什么特征 |
释义 | 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1、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2、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果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确认。 3、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4、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都有哪些 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 1、遗嘱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遗嘱当事人立遗嘱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的情况下设立的; 4、设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哪些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遗嘱应满足以下3个条件才有法律效力: 1、遗嘱人必须是处于危急情况; 2、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且见证人与继承关系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3、立遗嘱人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表达本人的真实意思,立遗嘱时未受到欺诈或胁迫。 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活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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