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全省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管理,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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