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后果 |
释义 | 一、被申请人(有责行政部门)超期不履行 对于被申请人超期不履行相应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对于超期不履行的行政部门,法律对其直接主管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当然未执行的复议决定依然要执行。此外,对于被申请人超期不履行的情况,申请人仍然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对仍未执行的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公民)超期不履行 公民超期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规定在《行政强制法》中,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的时候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经催告后,仍然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其决定书上应当载明:(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此外,对于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部门,发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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