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资不到位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
释义 |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起人应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连带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前述规定,发起人应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具备两个要件: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存在不能清偿的债务。 法律依据: 出资不足是相对足额出资而言的,性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公司法》对出资不足股东的法律责任有明文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4)《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偿责任。对于股东起诉公司发起人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与未出资完全的股东在未支付利息范围内需承担连带补偿责任,股东承担补偿责任需满足两个要件:(1)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公司存在无法偿还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出资不足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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