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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释义
    虚假出资的主旨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通过与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等串通合作,以虚假的方式进行出资,骗取公司的登记。实践中,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使用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实物投资手续、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等手段来获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包括股东需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缴纳的股东需向公司和已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现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交付出资的股东需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1、什么是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2、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哪方面?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3、虚假出资有什么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真实交付出资,通过与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等串通,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单位虚假出资表现为虚假银行进账单、实物投资手续、财产权转移等手段。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包括股东需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补足实际价额差额,并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也需承担连带责任。保护公司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维护公司治理和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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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