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行使的具体要求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离婚后父母的探视权制度,保障了非抚养一方与子女的联系。然而,由于探望权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对其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本文将回答当事人关于行使探视权的法律手段的问题。 法律分析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或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制度正式确立于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规定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视权制度,该规定保证了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但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算长,在理论上对探视权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很多当事人也多次向我诉说她们无法行使探视权的苦恼,向我询问行使探视权的法律手段,在此撰文一并作答, 拓展延伸 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探视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亲属、监护人或其他相关人士被授予与被监禁、被收养、被安置或被禁止见面的人接触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探视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和限制。例如,探视权的行使可能受到时间、地点和频率的限制,以确保被监禁或被禁止见面的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探视权的行使应遵守的程序和程序,以确保公平和合法性。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和限制旨在平衡被监禁、被收养或被禁止见面的人的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促进家庭关系的维护和保护。 结语 探视权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确立,并且对于离异后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探视权的行使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以保护被监禁或被禁止见面的人的权益。然而,由于探视权制度的相对新颖,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以确保探视权的公平、合法和有效行使。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探视权的规定对离异子女享有完整的父母之爱起到了保护作用,但也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对于那些在离婚大战中结下怨恨的离异夫妻,往往不会自觉自愿地履行判决,但审判人员不可能也没有精力每星期或每个月陪同探望权人前去探望。对于子女本人不愿见探望权人的情况,法院也无可奈何,强制探望是与立法宗旨相悖的。故笔者认为,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只有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自身素质达到一定高度时,离异的夫妻才有可能在相互理解、保护孩子的前提下切实地、正常地行使探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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