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章户籍所在地如何改? |
释义 | 1、在当事人的户籍地址登记有误 (1)应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房屋产权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门牌号等)、村(居)委会开具的加盖印章的证明.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2、在当事人是迁移户口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迁的(结婚证)、购房入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积分入户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居住证)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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