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甲方: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系乙方 之夫。 乙方: ,女, 年 月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系甲方 之妻。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物权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位于 号 幢 层 单元 号的房屋,系甲乙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登记于 名下,产权为甲乙双方共同共有,该房付款方式为按揭,由乙方父亲付首付。若以后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房产归乙方所有,甲方期间支付的按揭贷款,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 房屋处分。第一条所述房屋未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字,任何一方及第三人不得擅自出卖该共有房产。任何人在未经共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无权处分人进行赔偿。 第三条 房屋收益。甲乙双方共有房产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出租该房屋、设置地役权等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字。 第四条 房屋抵押。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 第五条 共有房屋争议解决方式:如在共有产权房屋转让、居住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第七条 房屋产权共有人签字: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