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冷静期是30个自然日。从夫妻到民政局申请离婚之日起30天;三十日内,任何一方悔改不同意离婚的,离婚登记申请可以撤回;夫妻双方在30日内不撤回离婚申请的,从30日起,再计算30日办理离婚证;一方当事人在30日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离婚登记申请被撤回。一方当事人在30日内未亲自领取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可知离婚冷静期30天是自然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