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为个人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规定保护了婚姻中双方及其父母的财产。 法律分析 结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1、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根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并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婚前财产,即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某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为子女买房子耗尽毕生的积蓄,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中双方及其父母财产的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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