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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质量保修金规定是怎样的
释义
    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一、工程竣工结算如何进行编审?
    工程竣工结算按以下进行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总承包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工程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审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工程竣工总结算经发布,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3、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的编制。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不能提出正当理由延期的,由承担责任。
    二、施工反索赔的原因有哪些
    1、在工程建设中,承包人在合同工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和内容,延误工程交付,影响发包人建设工程的使用、经营和生产,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业主可就此事件向承包商提出反诉;2、施工质量缺陷反索赔。在施工中,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合同保函项下的反诉。在承包人的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中,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担保,如预付款的合同保函等;3、其担保单位承担;4、业主其他损失的反索赔。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利益有其他损害时,发包人可以提出经济损失反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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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8: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