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反映其职责范围内客观情况的证明,可以认定为公文书证并予以采信。如与事实不符则该证明肯定是无效的。在村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加盖公章以及负责人签字或手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