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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需要保留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资料?
释义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应一式三份,分别存留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动者档案,需签字盖章。如原件不够,可复印并请收件单位加盖鲜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解除证明应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和工作年限。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无需其他印章。
    法律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至少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保存,一份交劳动者保存,一份放劳动者档案。应该公司和劳动者签字盖章。如果原件不够,可以请收取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何处的字样。
    根据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用人单位出具的用来证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法律事实的,为了体现对外的效力,加盖单位公章即可,无须加盖单位内部的其他印章。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拓展延伸
    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保留员工个人资料?
    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数据保护要求,通常需要保留员工个人资料一段时间。这是为了满足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法律义务和可能的法律争议。保留员工个人资料有助于处理工资、税务、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务,并提供证据以防止潜在的法律纠纷。然而,保留期限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一旦保留期满,应及时安全地销毁这些资料,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妥善管理员工个人资料,并依法进行保留和销毁。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妥善保留员工个人资料一段时间,以满足法律义务和预防潜在的法律纠纷。保留期满后,应及时安全地销毁这些资料,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在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上,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即可,无需加盖其他印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各保存一份,并存入劳动者档案和用人单位的存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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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