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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释义
    【著作权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文号: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颁布日期:2010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别: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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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8: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