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调解程序的问题 |
释义 | 离婚进行调解的程序是: 1、诉前调解。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调解失效法院也会开出交纳诉讼费的单据给原告,让原告预先缴纳相关费用; 2、庭前调解。在开庭审理前通过法官耐心的说服工作来化解双方的矛盾; 3、诉中调解。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 一、庭外和解手续有哪些 第一阶段:诉前调解。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当下定决心走进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并不立即立案, 而是将起诉材料收下,开一个已收取材料的单子,在45天内会通知能否成功立案。法院这边的工作程序是将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办法官手中,由他先与被告联系,确认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确。然后,他会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诉前调解。整个诉前调解过程,类似于一场法院谈话,法官会询问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的原因、夫妻财产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 第一次诉讼等问题。如果法院能够调解离婚,会当庭开出交诉讼费的单据,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后,出具调解书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如果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如果调解失败的话,法院也会开出交纳诉讼费的单据给原告, 让原告预先缴纳相关费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在北京,进行诉前调解较多的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于离婚的案件,原则上他们都会进行诉前调解,其他的法院进行庭前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二阶段: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庭前调解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离婚调解原则的贯彻实施,法院希望在开庭审理前,能够通过法官耐心的说服工作来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对于庭前调解一般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第三阶段:诉中调解。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一上来就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如果对方同意离婚,那么法官就不会对感情部分继续深究,而会直接进入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 二、庭前调解和开庭有什么区别 庭前调解和开庭区别如下: 1、阶段不同,庭前调解属于民事案件立案后,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前进行的调解,而开庭调解属于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并且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楚的调解; 2、意义不同,庭前调解能够减少法院审判压力,而开庭调解则是必须的程序; 3、适用情形不同。如果案情比较简单,而且双方矛盾较小则使用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则是必须的程序,所以案件都适用。开庭调解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开庭审理后,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况下进行的;庭外和解在开庭前后都可以进行,前提是双方达成合意;法院调解在开庭前,开庭审理时,做出终审判决前都可以进行。法院调解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必要程序。 庭前调解是在法院正式开庭之前双方当事人就该案进行协商的过程。 开庭即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 一、人民法院一般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调解: 1、诉前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立案调解,对案件进行调解,属于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的先行处理程序; 4、书信方式调解,能够调处纠纷; 5、社会化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 6、开庭调解,属于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 7、送达调解,充分利用与当事人接触见面的时机,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 二、庭前调解作用如下: 1、不经过开庭程序,可以减少庭审中的矛盾与对抗; 2、容易调解和好; 3、协议便于履行,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障碍。 总之,庭前调解和开庭有明显的区别,但都是人民法院常用的调解方式,如果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三、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有哪些? 1、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来开展的“法院干警送法下基层”活动,同已建立的民调网络相结合,所进行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立案调解。 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庭前调解是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的先行处理程序,其显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入庭审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 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以书信(网络、短信)往来调处纠纷的一种方式。 5、社会化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按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或商事纠纷案件时,根据调解的需要,可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与政府职能部门、村委会、村民小组、街道、社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配合的民调网络,利用巡回办案、干警下基层的第一手信息作依托,召开调解会调处纠纷。 6、开庭调解。 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法庭审理中,调解是贯彻始终的。不仅在调查、辩论阶段可以进行调解,在辩论终结以后,仍可再行调解。开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比较大。 7、送达调解。 送达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充分利用与当事人接触见面的时机,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