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
释义 | 随着法治的发展,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多受到重视和保护。我国《行政诉讼法》已颁布施行十七年,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已势在必行,它是法治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保护人权、推进依法治国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加入WTO的必然选择。广泛而有效的司法审查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也决定了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一、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法理依据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针对不特定对象单方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立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依据性等特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但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却与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保障不相适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具有以下法理依据: 1、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有其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里的国家机关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司法审查是公民宪法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和救济的最后途径,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应允许受害者或潜在受害公民寻求司法救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也才符合“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 2、抽象行政行为理论上具有可诉性。《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在理论上我们可以推导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内在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其中就包含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之一。从理论上说,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就必然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二、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具有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与国际发展趋势相吻合。 (2)许多抽象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急需司法审查纠正。特别是一些低于法律的规章、决定、命令,一般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施性,并且往往成为具体行政行为更直接的依据,其侵害面更大,侵害频率更高,对公民权利的影响更大,因此将其纳入司法审查,是法律正当性、民主性的需要。 (3)加入WTO的需要。中国加入WTO后应该按照对外作出的庄严承诺,切实履行WTO项下规定的义务,让自己的法律制度尽量与WTO的规则一致。WTO协定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一致”。WTO协定明确要求对政府影响贸易的行政措施给予司法审查。因此,建立起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加入WTO的必然选择。2、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具有可行性。主要体现在:(1)符合国际上通常做法。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对行政规则制定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而这种规定除了为规则制定提供操作规范外,还为司法审查提供了直接的判断依据。(2)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提供参考。《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许可法》第71条则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法第17条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即由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3)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奠定了基础和保障。 一、法律援助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法律援助是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只要是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之下,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首先是行政复议保护的行政相关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纳入保护范围,不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此之前的行政复议主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其次是受到行政复议审查的侵权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许多行为都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在行政复议中受到审查。常见的侵权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许可行为、确认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办理证照和给予许可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社会保障费的行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可以请求进行审查的行政规定是指: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于行政规章的审查办法,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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