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共同保证人之间关系的不同 (1)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有约定的保证份额;(2)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无确定的保证份额。 2、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关系 (1)按份共同保证:与债权人有约定,债权人只能在其保证份额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保证人只在其份额内承担责任;(2)连带共同保证:与债权人无约定,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全额权利,即任何一个保证人都要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且保证人之间是连带关系。 3、追偿权 (1)按份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仅对债务人有追偿权;(2)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对债务人不能完全追偿的部分,各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