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一、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 处罚实施主体通过各种渠道所悉知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首先予以立案,作好查处违法行为的准备工作。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际上是一个取得违法事实证据的过程。处罚实施主体必须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才能准确地认定违法事实。 (3)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向当事人说明将要处罚的理由,并采取一定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其申辩与陈述,对于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4)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采用书面方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作出处罚的法定依据;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具体处罚的内容;当事人履行处罚所设定的义务的方式、期限等;当事人不服处罚的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主体的名称以及印章。 (5)送达。 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方式,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