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服刑完毕后同一案件不会两次判刑。刑事案件不可以追究两次刑事责任。依据是刑法原理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这个原则最早由行政法领域中所采用。后来引入刑法中,但这个原则指的是法院对一个案件事实进行过判罚之后,不得再以其他罪名再次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现漏罪,只要没有过追诉时效,也是要处罚的。就一事不再罚原则而言,在刑法理论上有一个等价的术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 一事不二罚是法律原则,一个案件,经过判刑之后,不会再次判刑。但是,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追究,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法院依法对罪犯进行定罪量刑,同时罪犯已经依法服刑期满出狱的,如果法院认为案件案件存在事实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重新处理,如果判决结果是加重刑罚的,可以依法对罪犯继续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