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一般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交管部门和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有权利将这样的僵尸车拖走,一般在拖走僵尸车之前,会联系僵尸车的车主,或者是发布公告,如果僵尸车没有被其车主开走,那么车辆就会被拖走进行报废处理。如果没有发出公告的话,交警是不会私自将车辆拖走报废的,国家修建公共停车位,不是为了让大家随意的停放车辆,而是让大家合理的停放车辆。虽然关于长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间,但是车主处理完事务后,还是尽快将车辆开走。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