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合同应列明哪些内容 |
释义 | 担保合同应列明哪些内容 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组织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则: 担保合同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产业状况进行监督。 (二)担保人供给对外担保后,在其所担保的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应当依照担保合同实行担保。担保人实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 (三)担保人供给担保后,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受益人未依照债款合同实行责任而使被担保人因而革除债款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自行免除。 (四)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执行反担保办法或许供给相应的典当物。 (五)担保人有权收取约好的担保费。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典当借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规则: 典当借款合同应具有下列条款: (一)告贷人、借款人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告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合同签定日期、地址、合同收效日期; (二)借款的用处; (三)借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 (四)借款的付出及归还本息的时间、办法; (五)典当产业的称号、数量、质量、标准、场所、运用权属及运用期限; (六)典当产业现值; (七)典当产业及其产权证书的占管办法、占管职责、毁损和灭失的危险负担和救助办法; (八)典当产业投保的险种、期限; (九)典当产业的处理办法和期限; (十)违约职责的处理办法和期限; (十一)借贷两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两边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告贷人违约时,借款人能够请求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告贷人的典当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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