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犯人判了刑除余刑在三个月内(过去是一年)的,一律移交监狱服刑改造。如果余刑只有三个的的罪犯一般是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且不属于恶性犯罪的人犯,多为过失犯罪或轻微犯罪。对于这类服刑人员一般是安全其一些辅助劳动,比如打扫卫,或适当的体力劳动,具体根所里需要及管教安排。有的可能可学习几天或一段时间就到期了,管教对这类人犯一般都很友善,有很多交流的方式与机会。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的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