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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设立费用由谁承担?
释义
    法律分析:公司的设立费用原则上由公司承担,但公司未设立的,由设立人承担。根据相关规定,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设立人承担。
    一、公司未成立时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未成立债务由发起人承担,未成立的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因此不能承担民事权利义务。那么,因公司设立而产生的债务自然就落到了发起人的身上。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和公司能负连带责任吗
    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有以下特殊情形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性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公司的实质性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1、组织要件。公司类别、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组织;
    2、设立人的要求:公司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法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无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人和其他无权利的社会团体,不得以团体名义担任公司设立人。设立人数要求:公司成立之初的人数规定因法律而异;
    3、设立人出资要求。在实行授权资本制度的国家,法律对设立人的投资要求没有明确严格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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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2: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