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仲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吗 |
释义 | 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延长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劳动仲裁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未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证据的,属于逾期提供证据,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逾期提供的证据或者采纳证据但予以训诫。 可以请求经济仲裁机构延长仲裁期限吗? 经济仲裁期限可以延长,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仲裁延长期限开庭申请书如何写 国内各种仲裁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仲裁的审理时限,只对作出裁决书的期限作了规定。涉及各领域的仲裁法中没有规定作出裁决书期限的,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地在制定仲裁规则中给予明确。列下分别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劳动纠纷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结案期限: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裁决的期限为仲裁庭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劳动仲裁开庭延长申请书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期限延长最多多长时间 行政复议期限延长最多三十日。我国法律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该内容由 路成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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