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示催告后是否可以申请执行票据无效判决? |
释义 | 必须公示催告期满才能作出判决,公示催告期间,没有申报权利的,表明票据上的权利为申请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权利申报期限内,如果没有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或所提出的申报被法院驳回,在申报权利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丧失的票据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从而恢复其票据权利。 一、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法定理由 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 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抗辩事由来自于票据本身或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本身。第二,抗辩事由可由票据债务人用来对抗一切不特定债权人,且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第三,抗辩事由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无关,具有客观性特征。正是对抗不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具有的以上绝对性和客观性的特征。所以该种抗辩又称为物的抗辩。这些事由主要有: (一)以票据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 票据上如果欠缺法律规定的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则票据无效;同时如果票据上记载了一些不得记载的事项,也可能使票据无效。在我国票据法律法规中,主要体现在: 1、票据上欠缺表明票据种类的记载。 2、票据上欠缺表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以及确定余额的记载。 3、票据上欠缺有关当事人的名称、签章及出票日期。汇票必须有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名称,本票必须有收款人名称,支票必须有付款人的名称。至于出票人的签章及出票日期,一旦欠缺将导致票据无效。 4、票据上记载了某些不得记载的事项而使票据无效。例如,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附加了一定的条件。 (二)票据权利无法行使。主要是: 1、票据上记载的日期未至或者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与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不符合而对持票人可以行使抗辩。 2、票据已经得到全部付款人或者票据款项开支依法提存。 3、票据因法院作除权判决而使票据权利失效。 4、持票人所持票据因超过时效而致权利完全消灭。 二、转账支票丢失怎么办 空白转账支票丢失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1、遗失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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