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驻户口与户籍的定义和解释 |
释义 | 常住户口是根据我国户籍制度确定的一种称呼,公民应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如果在外工作且有居住证的人,居住证上的地址即为常住户口。在常住地市、县范围内暂住或在常住地市、县范围外的农村暂住的公民,除旅店暂住需登记外,不需要办理暂住登记。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和第十五条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在法律上讲,户口登记地就是常住户口所在地,但是如果在外工作的并且有居住证的,则居住证上面的地址属于常住户口。常住户口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一种称呼。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拓展延伸 常住人口与户籍的区别及影响 常住人口与户籍是两个在人口统计和管理中常用的概念。常住人口是指在一定地区内长期居住的人口,不论其是否具有该地区的户籍。户籍则是指个人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常住人口与户籍的区别在于,常住人口更注重居住地的实际居住情况,而户籍更注重个人身份的登记和管理。常住人口与户籍的关系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具有重要影响。常住人口的增加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紧张,而户籍制度的限制可能导致常住人口的不公平待遇。因此,需要在平衡常住人口和户籍管理之间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结语 在法律上,户口登记地和居住证上的地址都与常住户口相关。常住户口是根据我国户籍制度确定的称呼。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应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常住人口与户籍是两个概念,常住人口注重居住地实际情况,户籍注重个人身份登记和管理。在平衡常住人口和户籍管理方面,需要寻求合理解决方案,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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