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期限多久 |
释义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一、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具备相应的要素 首先必须是机动车辆造成的,其次是其发生地点需要是在道路上发生的,而且还得是在车辆的行进过程中发生的,再次就是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且机动车辆一方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与乘车人相关,主要是看在交通事故中,乘车人是否有过错。机动车一方若是故意的或者过失造成事故发生的,而乘车人对此无任何过错,则事故的发生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乘车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在本事故中,造成了乘车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则机动车一方应负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内或者是在合理的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这是承运人的最基本义务。也就是说,不管乘车人是有偿坐车还是无偿坐车,承运人都应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其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如果乘车人在乘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出现人身伤害,可以以承运人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两车相撞导致的交通事故中,承运人所驾车辆并无责任,而是由其他车辆的过失所致,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乘车人有权要求该车辆的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承担侵权责任;承运人的车辆与其他车辆都有责任的,乘车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及其他车辆的所有人或者驾驶人一起承担侵权责任。在提起诉讼时,乘车人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违约诉讼或者侵权诉讼。 二、什么是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重度智能损伤; (二)三肢瘫肌力3级; (三)偏瘫肌力≤2级; (四)截瘫肌力≤2级; (五)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六)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七)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八)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九)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十)双下肢高位缺失; (十一)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十二)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十三)双膝以上缺失; (十四)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十五)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十六)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十七)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十八)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十九)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二十)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二十一)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注:2是平方); (二十二)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二十三)心功能不全三级; (二十四)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二十五)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二十六)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二十七)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 (二十八)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二十九)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三十)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三十一)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三十二)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三十三)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三十四)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三十五)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三十六)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三十七)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十八)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三十九)肝血管肉瘤; (四十)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μmol/L,(5mg/dL); (四十一)职业性膀胱癌; (四十二)放射性肿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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