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分手时,财产由同居者协商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个人财产不予分割。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财产视为夫妻共有,由法院处理;之后同居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两人同居分开财产原则上应由同居者协商处理。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则个人财产不予分割。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同居期间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同居期间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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