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处罚的含义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原则 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2)一行为不再罚。(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1)合并处罚。(2)一事多层罚。(3)一事罚多人。(4)一事多行为。 结合教育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申诉和赔偿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主要体现 1.主体适格。行政主体有行政处罚权; 2.证据确凿; 3.认定事实清楚; 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符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又叫合理性)主要体现 内容失当(显失公正)这种情形(畸重或畸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