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夏电子港澳通行证签发工作 |
释义 | (一)签发部门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签发。签注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签发。 (二)签发要求 1、未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应签注。 2、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与申请事由相应签注。 3、签发的签注出境有效期不得超过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如签注的出境有效期超过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重新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将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剪去右上角后,发还申请人。 4、不得向申请人签发两本(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签发两个(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签发机关签发新签注时,应当将前一个仍有效的同一前往地的签注注销。 5、申请人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发证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信息资料通报给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签注种类、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和备注往来港澳签注分为6个种类:探亲 (T)、商务 (S)、团队旅游 (L)、个人旅游 (G)、其他 (Q)和逗留 (D)。根据申请事由分类签发。 1、探亲签注。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2、商务签注。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根据各地制定的审批条件,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团队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4、个人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5、其他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6、逗留签注。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2)赴澳门就学,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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