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刑事案件回避制度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案件回避制度规定及申请回避的规定概括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制度,回避的决定由相应的负责人决定。申请回避的期限在各个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的审查与决定由不同级别的机构负责。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某些情形下不得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一、刑事案件回避制度规定是什么 1、刑事案件回避制度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32条本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二、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规定是什么 1、申请回避的期限。 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0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结语 刑事案件回避制度规定了审判、检察、侦查人员的回避程序,由相应负责人决定。申请回避的期限可在各诉讼阶段提出,决定驳回申请后可申请复议一次。回避决定的审查和决定由不同级别的机关负责。不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将被驳回,无法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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