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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窗口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注销的流程
释义
    1、当事人在窗口提交材料申请注销:
    2、受理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注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管理系统注销合同登记(备案);在《注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上打印受理内容交租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审批通过后,在收回的《房屋租赁凭证》上加盖“注销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或在被解除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封面和登记章旁加盖“注销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完成办理。无法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的,当事人应出具遗失作废声明。
    单方解除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另一方的《房屋租赁凭证》或原《房屋租赁合同书》(2011年3月31日前登记备案的)的遗失证明。
    4、当事人提交的解除合同证明材料、签字确认的《注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收回的《房屋租赁凭证》等均应存档于原租赁档案中。
    一、不注销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请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的相关资料
    租赁双方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已核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3、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租赁双方终止租赁合同的证明(原件)
    因租赁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蒙混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注销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依据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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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