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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办法
释义
    1、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3、第三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4、第四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5、第五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请求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请求人为代表人。
    一、申请专利强制实施需写明的事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3、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4、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5、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6、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7、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8、附加文件清单;
    9、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二、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
    1、请求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2、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
    3、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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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