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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让原告接受法律规定,法官会怎么做
释义
    律师解析: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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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