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审核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人;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调查取证;残疾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诊断;委员会鉴定;发布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