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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需要什么流程
释义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作废的流程是依申请办理,需要当事人申请、登记机构查验房屋灭失情况,并公告作废。不动产权利灭失是指不动产已经没了,需公告作废。注销不动产权与拆迁有关,对未拆迁的户主侵犯其私有财产权益。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可纠正登记簿错误,异议登记需在15天内提起诉讼,不当异议登记可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1、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需要什么流程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注销等,主要是实行“依申请办理”原则。流程一般为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进行查验,一旦房屋灭失属实,予以注销,如果不动产权属证书确实无法回收,可公告作废。但作废前提仍是查验房屋灭失情况。
    2、“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指的是什么?
    不动产权利灭失是指不动产已经没了,比如由于地震、拆除等原因房屋不复存在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此处的“确实无法收回”是指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或者当事人隐匿等原因,造成的无法回收。
    3、注销此证与拆迁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对于未被拆迁的户主而言,房屋仍存在,房屋上的权利仍存在,此时单方面公告宣布剥夺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对其私有财产权益的侵犯。
    不动产权注销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人丧失了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从物权理论来看,在无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就构成了对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妨碍,武汉市政府完全可以排除妨碍为由要求拆除房屋。
    国土资源局说注销的原因不是拆迁是征收,但拆迁恰恰是征收制度的一部分,两者并不矛盾,因此不可以割裂开来。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结语
    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注销的流程中,根据依申请办理原则,当事人需提出申请,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后进行注销。如果房屋灭失属实,将予以注销。若不动产权属证书无法回收,可通过公告作废。而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则指不动产已经不存在,如因地震、拆除等原因。对于注销此证与拆迁之间的关系,未被拆迁的户主仍持有房屋权利,公告宣布剥夺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会侵犯其私有财产权益。注销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人丧失土地使用权,对土地所有权人构成妨碍,可能要求拆除房屋。在此情况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以纠正登记簿记载的错误。如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权利人可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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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3:4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