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学前教育阶段,军人子女可就近就便入地方公办(或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并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1,列兵家属在入伍第二年开始享有现金优待政策,优待水平按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由当地财政部门筹措,当年年底到地方民政优抚办公室领取即可。 2,军官以及士官家属还可以享受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四项政策。 3,高级士官配偶以及其子女的农村户口自动转为城镇户口,有原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准予落户。 4,对于符合随军条件但是未随军的士官家属,则有军队提供分居补助以及医疗补助费。 5,军人子女享有自学前教育开始,免交规定项目以外的一切费用,跨省接受义务教育,降低30分接受高中教育等政策。军烈属则视烈士功勋等级,子女在高考中享受降分、优先录取至免试录取的不同待遇。 退伍军人家属优待政策有: 1.生活补助,对有困难的退伍家属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2.医疗,家属可享受免挂号、看诊免费等优惠; 3.教育,子女在入学的时候,可享受到很好的资源。 法律依据: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三、 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