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无效婚姻如何判定?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精神病不再是无效婚姻的原因。无效婚姻的条件包括重婚、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和近亲结婚。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况包括胁迫和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被撤销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财产和子女的处理需按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最新的《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不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如果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的构成条件如下:一是构成重婚。具体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是一方或者双方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言之,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的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三是结婚的男女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如下: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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