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法规是什么 |
释义 |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