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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法规是什么
释义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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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8: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