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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释义
    法律分析:
    善意的举证责任应该由第三人来承担,因为第三人是权利的主张者,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由主张者来举证,并且善意的意思表示是第三人作出的,所以由第三人举证较他人更为方便、合理。同时为了减少第三人的负担,第三人以外的其他人若想说明第三人非为善意,应负举证责任。至于善意的标准,应有两个:第一个是时间上的标准,也就是说,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之时,第三人不知道动产转让人对该动产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第二个是实质条件,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动产转让人对该动产不具有所有权。第三人只要能举出这两方面的证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善意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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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