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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保全的解除和救济
释义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法院派执行员执行。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
    (1)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法院无管辖权;
    (2)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
    (3)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
    (4)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法院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5)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很多人在起诉的时候,都会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在进行这项权力的时候,一定要了解清楚该法律规定。在法院受理之后,一定要及时的进行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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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7: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