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3、未按照国家规章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9、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章》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章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举措,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举措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举措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置; (四)行政强制举措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举措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举措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举措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举措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举措的,应当立即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