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相关部门对暴力强拆行为 |
释义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什么行为是暴力催债 关于什么行为是暴力催债的相关法律知识, 暴力催债包括: 1、未经借款人本人允许,拨打借款人通讯录内的亲人或者好友电话并进行多次骚扰; 2、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借款人或者通讯录亲友及家人; 3、借款人逾期后每日催收电话超过3个以上; 4、借款人逾期后催收来电不在时间段; 5、曝光借款人个人信息; 6、到借款人家里或工作单位催收导致个人声誉严重受损的; 7、逾期后逾期费高于银行规定逾期利率; 8、采用诱导方式让借款人去其他借款归还本借款; 9、采用非法软件短信电话轰炸借款人手机号码; 10、冒充国家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借款人进行恐吓、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债务纠纷报警抓人吗 未涉及治安管理行为可能不会抓人,涉及民事纠纷当事人应该起诉。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什么?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一、商品假冒行为 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 (一)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二)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三、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四、商业诽谤行为 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谁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车船税的相关规定 车船税原件的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机动车奈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车船税税款凭证。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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