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先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但要等其他在逃犯的嫌疑人全部到案定罪量刑后才会结案。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的,需根据案情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或解除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同案犯在逃时,如果不影响定罪量刑,可以先审判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但必须等待其他在逃嫌疑人全部到案并定罪量刑后才能结案。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共同犯罪案件,若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根据本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分别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移送审查不起诉。对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导致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应根据案件情况分别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条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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