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小车报废要以下手续: 1、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 2、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等材料交回车管所; 5、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一、车辆报废年限: 1、大型或中型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为十五年; 2、小型和微型的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为十年; 3、如果是营运客车与非营运客车相互转换使用,非营运客车也按照营运客车的报废标准,报废年限均为十五年; 4、非营运客车转为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缩短到十五年。 二、营运客车报废材料: 1、行驶证复印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