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12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即驾驶证正本“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实习期被延长的,“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24个月为实习期。“123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的驾驶人应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对实习驾驶人进行指导。无驾驶员陪同或陪同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证件资料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1.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