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72条和《社会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录用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未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工单位,要求用工单位补交社保。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