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税劳务销售额包括哪些 |
释义 | 应税劳务销售额包括: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用;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4、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 5、兼营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包括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 6、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应税销售额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应税劳务销售额是指: 从提供劳务获得的所有报酬,包括货款、补贴、应受正常利润等,是经营所得税计算的一个重要因素。计算时要考虑劳务报酬、折旧、摊销和损失,也要排除免税销售收入、一般来说的营业外收入、非正常业务收入等。 综上所述,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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