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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故意拖延不结算的风险如何防范
释义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严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因是按照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房屋→竣工结算的程序进行,开发公司能拖延结算。承包人应按程序履行合同,提交结算报告书并要求签收,28天不答复构成违约。达成结算结论后,承包人有权要求付清工程款。此外,承包人还需面对工程质量风险、违法转包工程风险等。防范措施能一定程度上遏制发包人拖欠款项。
    法律分析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非常严重!其中,发包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时,拖欠工程款的情形更加严重!引起工程款拖欠的原因之一,是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开发公司为什么能够长期拖延不结算呢?原因是双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按照: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房屋→竣工结算的程序进行的,按此程序,在竣工结算时,开发公司已实际收到了房屋,因此一个月内能结算完的工程可拖到一年结算完,这对开发公司来说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防范对策:承包人应弄清: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给付结算价款→交付工程四个阶段的先后时间关系,并严格按此程序履行合同,即(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单方结算报告书,进入竣工结算程序,而不是马上交付工程!(2)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一定要交由发包人有权代表签收;承包人的单方结算报告书交给发包人后,28天不予答复的,发包人构成违约。(3)如果双方形成一致结算结论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对方按约定付清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所有工程款。发包人不付款,承包人无义务交房!(4)在合同中只约定工程竣工时间,不约定交付工程时间。以上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发包人拖延不结算的故意。当然,除此之外,承包人还可能面临工程质量风险、违法转包工程风险、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等等,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拓展延伸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为了有效防范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规定施工进度、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条款,确保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和可控性。其次,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建立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避免拖延和结算纠纷的发生。此外,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降低风险带来的影响。同时,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知识更新,提高其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综上所述,通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发包人故意拖延不结算的风险。
    结语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为防范发包人故意拖延不结算的风险,承包人应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给付结算价款、交付工程的先后顺序,并严格按程序履行合同。同时,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及时签收单方结算报告书,若超过28天不予答复,发包人构成违约。双方达成一致结算结论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付清所有工程款。此外,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以及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都是有效降低风险的措施。通过这些防范措施,可以有效遏制发包人拖延不结算的行为,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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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6:54:45